內蒙古自治區勞動者工資保障規定
一、選擇題
1. 《內蒙古自治區勞動者工資保障規定》(2007年7月1日)施行。
A、2007年10月1日
B、2000年7月1日
C、2007年7月1日
2.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實施(監督),(有權)制止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。
A、監督,有權
B、管理,應當
C、監督,必須
3.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(當地最低工資標準)。
A、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
B、當地最低工資標準
C、全國最低工資標準
4.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。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(2年)。
A、3年
B、1年
C、2年
5.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或者解除的,工資計算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,用人單位應當自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(3日)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。
A、3日
B、7日
C、15日
6.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,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,并經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,可以延期支付工資,但最長不得超過(30日)。
A、30日
B、60日
C、15日
7.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(70%)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。
A、80%
B、70%
C、60%
8.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,在規定的治療期內,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,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(80%)。
A、90%
B、80%
C、70%
9.用人單位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,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(500元)以下的標準計算,處以罰款;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(1000)元以上(1萬)元以下的罰款。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,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A、500元,1000元,1萬元
B、500元,2000元,3萬元
C、500元,800元,1萬元
10.用人單位未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,擅自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,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,并補辦審批手續,拒不執行的,處以(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)罰款。
A、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
B、8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
C、4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
11.違反本規定招用新的勞動者的,由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按照實際新招用人數每人每月(50元以上100元以下)的標準計算,處以罰款。
A、30元以上100元以下
B、50元以上100元以下
C、100元以上300元以下